行政强制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行政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保障,但同时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剥夺或者限制,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最直接的干预,所以行政强制权具有很强的侵益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防止行政机关任意设置行政强制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设置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文件,“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时性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最终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被永久性处置,不具有可恢复性。所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规定,即由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才享有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第4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强制措施。(www.xing528.com)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第4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某礼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4日在本村搭建了面积约80平方米的车棚。某镇政府于当日对某礼章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告知书(回执)》,认定该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将某礼章搭建的车棚予以强制拆除。某礼章以某镇政府拆除车棚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6]
某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对某礼章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符合《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某镇政府具有行政强制权,其强行拆除某礼章的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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