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我国现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众多。按照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大体分为两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相对人财产。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行为。其实施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措施种类主要包括传唤、强制传唤、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盘问、扣留、拘留、强制隔离、收容教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主要规定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中。
限制相对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扣押(扣留、暂扣)、查封(封存)、冻结等措施的行政行为。措施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以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
进入场所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实现检查、调取证据、保护安全等目的而强制进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住宅、生产经营场所。如对于关系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行政机关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取证,但是进入场所在《行政强制法》中未予以规定,行政机关进入相对人的场所一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还有如交通管制、通讯管理等其他强制措施。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www.xing528.com)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冬季征兵中,19岁的陈某参加征兵体检初检合格后,被县征兵办确定为入伍对象。可就在向陈某送达复检通知书的时候,陈某却拒绝参加,偷偷逃走,不知去向。征兵办工作人员上门反复做陈某父母的思想工作,但其父母仍隐瞒儿子的去向。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找到了陈某,要求其参加复检,为了避免其再次逃走,县人民政府临时限制了其人身自由。[24]
我国《兵役法》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陈某在初检合格后,已经被县征兵办确定为入伍对象,有义务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陈某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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