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两者都是由有权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其外在行为表现极为相似,但二者却存在很多区别。主要有:
1.实施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中赋予相对人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实施暂时性的限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没有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这一条件。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由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实施。
3.实施时间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后,为了实现该决定所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所采取的措施。
4.持续时间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有法定期限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007年某日,王某在自家饮酒过量,醉酒后站在自家阳台上与对面居住的邻居成某发生口角,并对成某进行侮辱,成某无法忍受,便向派出所请求解决。该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见王某衣着不整,仍呈醉酒状态,谩骂、威胁他人,遂对其进行劝阻,王某不但不听,还对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为防止意外发生,该所民警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至其酒醒后释放。[22]
在该案中,民警对王某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其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由于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前提条件,该民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威胁了他人安全,民警有权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