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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如何办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相对人延期。《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曹某与蔺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5名子女。

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如何办理

行政相对人需要经营许可范围外事项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申请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主动发现行政许可超出经营范围的,也可以主动变更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一般都具有有效期限制,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许可自动失效。行政许可相对人需要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在期限届满30日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延长许可期限,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准许相对人继续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事项。行政机关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相对人延期。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www.xing528.com)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曹某与蔺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5名子女。1999年6月,铜山县房产管理局将房产登记在蔺某名下。1999年12月16日,蔺某病故。2001年1月20日,铜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曹某的申请,为曹某办理了房屋继承登记,将该房产权转移登记在曹某名下,但在铜山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卷宗中,由徐州市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辖区居民曹某同志之妻蔺某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病故,共有子女两人,特此证明”。该证明中关于曹某与蔺某夫妻二人的子女人数不真实,且该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22日。卷宗中没有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产过户的证明。2001年7月19日,曹某与他人登记结婚。2005年12月,由于涉案房屋管理权转由徐州市房管局行使,曹某又将县房屋所有权证换成市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2日曹某病故。其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铜山县房管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产过户的证明,故其为曹某办理房屋继承登记而颁发的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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