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又称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后直至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段。规定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体现了行政行为高效便民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有以下五种期限:①当场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②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决定。③行政机关采取集中办理、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④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据特殊规定。例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审批公民申请。⑤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行政许可在作出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进行这些行为所用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许可决定审查期限内的,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009年2月,黄某将其旧房拆除,并于2009年12月12日通过邮局向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黄台岗镇人民政府为其规划宅基出路及主持放线建房。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收到了黄某邮寄的申请书,但对黄某的申请置之不理,一直都未作出答复。黄某左等右等都等不到镇政府的答复,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其拆旧房建新房办理建筑许可证、主持定位放线。直到2010年9月法院通知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到庭应诉,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才对黄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中,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没有在法律规定的20日内作出决定,直到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才作出了答复,违反了法律对行政机关审查期限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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