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中一般遵循裁执分离原则,即行政处罚时,决定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同时拥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而可能产生的腐败现象。罚款当场收缴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罚款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包括:
1.在简易程序中,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首先应该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其次,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最后,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然后开车离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即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另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也可以进行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也不属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因此林某无权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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