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添加至一般程序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构成了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第42条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而对于其他类型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是否启动听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般都应该公开举行。主持听证的人员应该是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www.xing528.com)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2年1月14日,李某将其种植、收获的甘蔗运至柳州市某区附近路段时,被某县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查获。因为甘蔗是政府控制价格的商品,不能自由买卖,且李某没有甘蔗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4日依据《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查获的甘蔗34.029吨。李某诉称,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因为某县人民政府没有告知其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什么类型的处罚应当举行听证,本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没收处罚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举行听证的范围,因此听证程序不是该处罚的必经程序。李某称某县人民政府因没有告知其行使听证权利致使程序违法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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