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由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极多,而其中相当一部分违法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对此设立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仅有利于及时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客观上也便利了被处罚人,因此也为多数被处罚人所欢迎。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小数额罚款是指200元以下罚款。
简易程序的实施步骤包括:①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机会;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④交付当事人;⑤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https://www.xing528.com)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某日,姚某的浙E∗∗∗∗∗小型轿车在南街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支队执勤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于该车侧门玻璃上。湖州市某交通警察支队于2012年10月30日19时38分对姚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姚某不服,以湖州市某交通警察支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支队提供了该车违停路段的概览照和方位照,用以证明该路段设立的交通禁令标志齐全和完备。原告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已经严重影响该路段非机动车的通行,符合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认为被告湖州市某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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