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该规定,我们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一事不再罚原则不仅适用于罚款这一类行政处罚,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当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例如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后再吊销驾驶证。
“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含义: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处罚,而只能进行一次。
2.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的违法行为。在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相对人又做出了与之前行为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应该视为两个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两次处罚。
3.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有多个违法行为,且每个违法行为均是独立的,此时,对每个违法行为均可以进行处罚。(www.xing528.com)
4.仅指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应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处罚,而不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如,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又违反了民法规范的,应该实行双重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3月5日,城管执法城南分局对某商家跨门经营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商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在同一地点再次摆出了同样的占道物品。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商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商家拒绝配合,提出该执法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呢?我们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并不是指同一类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有其独立性。该商家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新的独立的行为,应该另案处理,重新进行取证,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一次处罚后再次出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频频发生,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违章行为人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仍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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