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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指定某一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单位为管辖权争执不下,畜检站只得请示县人民政府解决。

解决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有效方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指定某一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制度。管辖权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因为法律、法规对处罚管辖权规定不明确,造成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不同理解;在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导致指定管辖等。

应该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而不是所有的上级机关都可以指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不相同。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个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果争议各方分属两个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应当是两个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由这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这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应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www.xing528.com)

2009年3月20日,某县肉食品公司将低价收购的病死猪肉与无病猪肉混杂零售,引起消费者不满。县畜检站与食品卫生防疫站都接到群众举报,派员前往肉食品公司的零售门市部对猪肉进行检验。县畜检站执法人员先到,对食品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卫生防疫站执法人员得知情况后,向畜检站提出了抗议,认为:畜检站只能对家畜进行活体检验并对有关违法者进行处罚,而不能对屠宰后已成为食品的畜禽进行检验并处罚。两单位为管辖权争执不下,畜检站只得请示县人民政府解决。

本案中,县畜检站和县卫生防疫站同属县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分别对不同的处罚事项进行管辖。由于两者之间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只能提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在实践中,由于政府职能部门较多,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经常会发生职权管辖争议,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和职责协商解决,以防止发生相互争抢或者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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