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是按照各个行政机关职能的不同而对行政处罚管辖权进行的划分,例如工商部门的职能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而税务部门的职能是税收征收。可以说,如果把地域管辖看做是解决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问题即“块块”问题,那么职权管辖就主要是解决行政处罚的专业范围即“条条”问题。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即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来确定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哪一个层级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关于级别管辖,不同的行政部门规定不一,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也就是说,在职能管辖相同的时候,因为地域不同而产生的管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只发生在同级行政主体之间,例如同属于一个市的两个区的公安局之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某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开的副食品商店出售假“红塔山”香烟。工商局立即派人查处。经调查,张某所售红塔山香烟系从南方某个体生产厂家购进的,确属假烟,该工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张某不服,认为假烟是由南方某个体厂家生产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南方,应由南方的执法部门处理,该县工商局无权实施处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的主要焦点是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对于管辖权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案假烟生产地是制假行为的发生地,而销售地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地。为了对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应该采取广义的理解,即生产地和危害发生地都应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该县工商局是有权进行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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