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另外还提到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还包括: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这是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言的;通报批评,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
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要明确列举处罚的种类,意义在于使行政处罚形式逐步稳定、统一,走向规范化。如果行政处罚形式不统一,种类过于繁多,加之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别实施,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和维护其权威,也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对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14条也作出了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www.xing528.com)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008年2月5日,李某自以为春节期间渔政管理人员回家过年去了,不会出海检查,于是违反其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入禁渔区大肆进行捕捞,被县渔政管理站的海上执勤人员当场发现。县渔政管理站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作出没收李某的渔船及船上渔网等渔具,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罚决定中对于没收渔具并予以罚款是正确的,但是《渔业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因此该项处罚是错误的。
本案是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典型案件。按照《渔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而该省地方性法规,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由于该地方性法规增加了新的处罚种类,与《渔业法》相抵触,因此该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予以撤销或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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