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一种制裁;刑事处罚属于司法的范畴,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一种制裁。刑事违法往往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行政违法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
在特定的条件下,同一违法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范,也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此时就形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当出现行政违法时,行政主体应对该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如果给予行政处罚后才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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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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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6日中午,松江区福星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部分员工,在食用了云洁快餐服务部加工的青鲇鱼后中毒,经卫生部门鉴定,中毒人数为64人,而区卫生部门对盒饭供应者李某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调查后了解到,盒饭的供应商李某,数月前曾因生产盒饭的场地、设施不符合规定而被吊销了卫生许可证,但他仍然无证经营。松江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于6月9日向松江区卫生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区卫生局于6月11日将案件移送松江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于6月14日对李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立案侦查。
李某数月前已经被区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来又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被卫生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李某的行为经卫生部门鉴定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因此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区卫生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从行政处罚程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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