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送达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将行政决定或文书送达相对人手中。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送达的期限是固定的,这一点比较容易操作。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上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收文书的现象,那么如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如何界定实际的送达期限,就成为行政机关送达工作的关键。
1.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并举的措施,即将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相结合,来保障送达工作不脱节。
2.关于送达期间的计算问题,法律规定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有法定期间的不得另行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实践中,送达期间应当这样确定:①直接送达的,以有义务接收文书的人在文书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④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3.关于送达期间的起算日期,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通常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相关法律均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或送达起算日期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日。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而选择适用不同的送达期间。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现场作出决定,随即告知相对人,因此送达的起算时间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日。在行政许可领域中,行政机关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这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因此送达期间的起算日则为审查结束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当天。在行政复议中,送达期间的起算日为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天;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这其实也是给相对人提供了期限保障。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万某系一企业职工,2002年12月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当月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了伤残认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在2003年1月作出了认定万某伤残性质为工伤的决定。万某在领取工伤认定书的同时,受托将发给企业的那份认定通知书携带回企业,并直接交给了当班的企业负责人,但双方并没有履行任何签收手续。2003年4月,万某听人讲受工伤应当得到企业的补偿,于是就落实工伤待遇问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企业要求仲裁委中止仲裁,并就万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同年6月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14]
这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月份,可当事人6月份才申请行政复议,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上级机关之所以予以受理,原因是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万某将认定书携带回企业交给当班的负责人,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的任何一种,因此不能视为企业在1月份收到工伤认定决定,故其有权在得知相关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中,虽不排除行政机关遇到送达难的情况,但实际上却并不至于阻碍其送达工作的进行。相对人没有收到相关文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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