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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送达方式有哪些?快速解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将文书送达相对人。如受送达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也就是说,申请人未能在法定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而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

行政机关送达方式有哪些?快速解答!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将文书送达相对人。类比民事程序规定,行政机关的送达方式也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一种,即行政机关将相关决定或文书直接交给行政相对人。如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受送达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与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针对以下两种群体设定的,即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者被监禁的人。在此种情况下,前者需要通过其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后者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社区单位转交。委托送达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文书送达相对人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达是将行政决定或行政文书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刊登的一种送达方式。行政机关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送达方式,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申请人某县竹叶村委会与第三人客阳村委会为了两村交界处的80.9亩山林的权属发生纠纷,双方都认为该山林应当属于自己所有。1998年,申请人申请县政府对该80.9亩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2000年9月6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内10.7亩林地划归申请人所有,其余的归第三人所有。2000年9月8日,县政府工作人员将决定书送到客阳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竹叶村村长刘某到场,经办人将处理决定送给刘某看,刘某看完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来经办人把该处理决定送到镇政府办公室,由该镇办公室干部卜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要求其通知刘某到镇办公室领取,但卜某未能将处理决定送达给申请人,直至2001年7月23日,镇政府证明该处理决定仍保存在镇档案室。申请人认为县政府处理不公正,于2001年7月19日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3](www.xing528.com)

从本案情况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看过处理决定的内容,但不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只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在处理决定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也未记明签收日期,就不符合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定条件,从法律上就不能认定为该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应当另行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法送达。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卜某并没有将处理决定转交到申请人手中,而是将其保存在档案室,因此本案中的委托送达也是无效的。

由此看来,处理决定始终没有按照法定要求采取任何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承担。也就是说,申请人未能在法定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而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所以,既然县政府没有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然依法享有“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救济,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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