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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证据是否可作定案依据?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钓鱼执法,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利诱性手段或者设计圈套的方式,使潜在的违法主体上钩并且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部门则以据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对相对人进行处罚。而钓鱼执法行为往往采取对相对人损害较大的方式进行,违法取证或者先取证后裁决,这使相对人因执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大于该行为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明显有违比例原则。17日,孙中界表示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可,因此未在处罚书上签字。

钓鱼执法证据是否可作定案依据?

钓鱼执法,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利诱性手段或者设计圈套的方式,使潜在的违法主体上钩并且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部门则以据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当前,这种执法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应用于执法环节当中,确实帮助执法机关实现了管理社会事务的目的,但其合法性却频频遭受质疑,值得进一步探讨。

行政执法是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事务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必须在阳光下进行。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并不是很大,因此不应允许其通过隐秘的钓鱼执法方式来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证据。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行为,仅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项规定的原因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行政相对人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要求执法人员两人以上执法并出示证件,其实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诸如钓鱼执法等行为的不当侵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钓鱼执法还有违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注意协调各方利益,在衡量公益和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2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钓鱼执法行为往往采取对相对人损害较大的方式进行,违法取证或者先取证后裁决,这使相对人因执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大于该行为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明显有违比例原则。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钓鱼执法违背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及实施目标,在实践中应严令禁止,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www.xing528.com)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2009年10月14日,上海男子孙中界驾车经过浦东新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他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途中,他还半开玩笑地问上车的人:“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回答。然而就在孙中界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口袋里拿出钱放在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伸手去拔车钥匙。接着,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将孙中界强行拽下车。就这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孙中界为“非法营运”。谁知为了证明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挥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他只伤及手指,没有酿成惨剧。事后孙中界说:“我没开黑车。当时路上没公交车了,那人看上去瑟瑟发抖怪可怜的。难道我有爱心也错了吗?”17日,孙中界表示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可,因此未在处罚书上签字。

对于“孙中界事件”,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10]

结合本案来看,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处罚孙中界的过程中确实采用了“钓鱼执法”的方式。从表面上来看,行政执法局以“打击黑车、保护合法运营”为口号,处罚孙中界的行为是为了整顿市场秩序;但其背后却隐藏着任意扭曲执法程序的实质。钓鱼执法方式存在很强的隐匿性,这与公开执法的要求相背离。除此之外,钓鱼执法作为一种引诱型执法方式,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教育或者警示相对人的社会作用,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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