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排他原则是行政法的特有原则,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防卫权而设定的制度。执法笔录是实现案卷排他原则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注重对笔录完整性的保护。
案卷排他原则与听证程序密切相关,是保障听证实施质量的程序性原则。美国的案卷排他原则起源于著名的第一摩根案件,该案确立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指出决定者只能以听证中所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的依据,而不能根据听证之外的事实材料。因此,案卷排他的内涵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凡是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听证记录中的内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
案卷排他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尊重事实、追求客观真实的精神,有利于合理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1948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水泥工业的多重基准(basing point)系统,并认为现有系统导致了固定价格。由于贸易委员会在裁决记录之外进行了事实调查,法院判决其决定构成了对基本问题的成见。在本案中,事前进行的单方调查必然导致官员在听证过程中封闭思维,从而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袒。如果偏向确实发生,那么有关审判者必须事先回避,否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决定程序被撤销。[4]
美国这一案例体现了案卷排他原则的作用,彰显了此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重要性。严格以案卷中记录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可以有效地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因主观臆断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避免错误执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