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关注其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并且将这种不利后果以及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及时告知。告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告知决定。具体包括受理或不受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等。②告知权利。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主要包括辩护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等。③告知其他事项。这主要包括时间、期限、可选择的行为模式等内容。
在我国执法领域中,告知制度的落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行政许可中告知是否准予许可,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②行政处罚中告知相对人处罚内容及不服处罚的权利救济方式;③行政强制中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以及当事人需要缴纳的代履行费用等。
当然,实践中的告知行为远远不限于上述内容,需要行政工作人员怀有普遍的法律关怀精神,在具体的案例中具体操作,从而发挥告知制度的价值。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www.xing528.com)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07年年底,哈尔滨市民朱先生在检车时被告知有违法记录,于是到公安交警支队进行查询,发现自2007年5月以来他家的出租车有14次违法记录,然而至查询时为止朱先生却仅收到一张罚款通知单。朱先生那张通知单上标明违法时间是2007年5月9日,而邮寄通知单信封的邮戳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朱先生公司所在区的邮戳时间是2007年10月16日。对此,哈尔滨市交警支队交通秩序处负责人解释说,目前哈尔滨市区交通违法罚单的送达率只能达到40%左右,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不是交通管理部门的原因,而是驾驶员个人的原因,是因为驾驶员个人留的信息有误差,以及部分出租车司机拒收交通违法罚单邮件。[1]
该案例反映出交警支队在工作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尽管存在客观障碍,但也应及时克服,如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网络等途径查询违法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并据此进行通知,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只有行为而没有告知,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这种容易给相对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中,行政机关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告知,以保障相对人在最短时间内获悉行政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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