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求特定工作人员不予出面、不参与处理过程的制度。满足一定条件的行政工作人员被认为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要求这些人员进行回避,实际上是为了保证程序进展的顺利以及处理结果的公正。根据法律规定,回避制度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任职回避。即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不得在同一行政机关任职或者不得在同一行政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此外,如有亲属在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则相关公务员不得在该机关内从事诸如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特定工作。
2.地区回避。即一定级别、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县、乡、镇任职。
3.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项的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行政程序中的回避,通常指的就是公务回避。另外,前述“法定亲属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www.xing528.com)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68条第1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张某是市审计局副局长,其妻李某在该市财政局担任会计一职。2012年由于人事工作调整的需要,市财政局决定将李某调至审计局从事出纳工作。人事调动文书作出之前,李某主动找到人事部门,将其与张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告知,最终财政局将李某调至另一行政机关担任出纳。
该案体现的是行政法中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夫妻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其不得在同一行政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李某在人事调动决定作出之前主动找到相关部门告知其与审计局领导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是严格遵循行政法回避制度的表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