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其可以分为广义的“红头文件”和狭义的“红头文件”。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文件,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则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狭义的“红头文件”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18]
我们此处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狭义“红头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19]简单地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多表现为规定、通知、要求、行政解释等。
实践中,从国务院到乡镇级政府,各类各级行政机关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多反映了某个领域或某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服务于某个领域或某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www.xing528.com)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2014年初,浙江省台州市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文件写明:“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正处级5000元、副处级4000元、正科级3000元、副科级2000元、科员1000元。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下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一时间,“红头文件”劝捐的新闻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本案中,台州市下发的“‘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文件,强制规定了机关内部不同级别工作人员的捐款数额,是一份违法的“红头文件”。在实际生活中,“红头文件”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然而,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是不能对“红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那些越权错位的规范性文件,必然会导致以其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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