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第5条规定,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诚实守信原则最早为民法所适用,但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为行政法所接受,同时成为行政法基本准则。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而政府率先垂范,树立诚信形象,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对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的构建至关重要。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1.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其中,“全面”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布信息的时候应当对信息的全部情况予以披露,对公民关注的重要问题如重大事故发生后的信息进行披露,尤其不得遮遮掩掩、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准确”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对自身公布的信息充分核实、认定无误后方可公布,不得公布模棱两可的信息;“真实”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行政活动应当值得信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而言,对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www.xing528.com)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①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②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11]
本案中,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市政府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港方基于此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市政府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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