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第5条规定,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务回避,具体而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最早源自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程序法治,以为程序是形式,与实体相比是次要的,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只要实体正确了,程序怎样并不重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有三点:
1.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时,信息公开又是一项最基础性的程序要求,是其他程序制度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公众参与,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给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听取相对人意见;其次,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例如政府价格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而将其回避的制度。“回避”原本是一项司法制度,将其运用到行政程序上来是现代法治的一大发展。只有做到公务回避,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68条第1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www.xing528.com)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谭某系重庆某大学音乐学院大二学生,被该校以旷课旷考过多、考试成绩多门不及格为由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谭某不服,以一纸诉状将母校送上了被告席。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校作出退学决定时,未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也没有告知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法院依法撤销该校对谭某的退学处理决定,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青年学子的成长和就业等起着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受教育权的决定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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