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主动性,法律不可能将一切行政活动及其事项一览无余地予以规定,因此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得不允许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但行政自由裁量绝非没有边界、由行政主体任意而为。行政权不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而且其行使必须正当,不得以背离法律的目的或精神、原则的方式滥加行使。[6]合理行政正是应规范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需要而形成的。《纲要》第5条规定,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夹带个人的成见、爱好,在内心无歧视和偏私的状态下作出决定。例如,某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卫生所不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受到处罚的19户村集体卫生所违法事项相同,但所受到的处罚不同,且罚款数额有几百元的差距。该单位的处罚行为即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违背法定的目的;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或不得基于不相关的考虑作出决定。
3.遵循比例原则。具体而言,这要求行政机关: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要适当,即适合法定目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法定目的相背离;②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本身应当必要,即不得超越实现法定目的的必要程度,俗话说“杀鸡焉用宰牛刀”,在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时应选择适当的、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和措施;③应对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按法定目的加以衡量,其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收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www.xing528.com)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的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7]
本案中,该市采取的这一新举措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理行政要求行政主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可能影响的因素。本案中,该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2.合理行政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和必要,且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收益。本案中,该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是不适当的,其似乎实现了管理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对于管理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另外,该措施并未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反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可以说其所造成的损害远大于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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