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非常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关系,认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以前的思想家往往看不到人的社会性,把人仅仅看作个体,甚至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这不仅不利于个人幸福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任何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都必然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即便是最孤立的个人活动,也不能脱离社会关系,不能脱离为其创造条件的社会文化背景。对此,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说明:“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伴随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分工越来越精细,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幸福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的进步和共同体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个人幸福不仅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而且只有为社会谋求幸福,才是最高意义的幸福。个人需求、目标的满足与实现,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幸福;为整个社会、整个人类谋求幸福,才是幸福的最高境界,才是无产阶级的幸福,才是共产党人的幸福。共产党人的幸福观,远远超越狭隘的个人幸福。
每个人是社会的独立主体,社会由每个独立主体组成,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合力来推动。马克思从来都没有把个体的人孤立于社会而抽象地谈论人的幸福,个体的幸福与全体的幸福是相依相济的。他认为,个人须以社会集体为存在对象,只有在集体中才有可能有个人幸福。可见,个人幸福须以社会幸福为大环境和基础,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环境去创造幸福,社会幸福为个人幸福提供了保障;而个人幸福的集合则促成社会幸福,社会幸福离不开所有社会成员的劳动和创造,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相一致时,才能体现双赢的幸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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