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专家招聘方式的变化
以发布公告的方式招聘技术合作项目的专家,不仅提高了竞争性,还为专家质量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是,申请的写法及手续有其自身的“规则”,而熟悉该“规则”的通常是具有经验的顾问公司,即出现了个人较难参加应聘的情况[13]。过去通常是在JICA人才库中选拔社会调查和社会开发的专家,并由JICA直属(即作为个人)派遣。但是,在有组织地推进公告方式的过程中,社会调查和社会开发的专家也无一例外地无法再采取过去的选拔方式进行选拔。于是出现了过去以JICA直营方式进行的人才派遣陷入困境,或这些人才向软件系顾问公司请求派遣等现象。
与过去的招聘方式和公告方式相比,不仅选拔方法不同,派遣形态及派遣期也各不相同。公告方式中为了执行与专家的契约,规定派遣的时间上限为1年,但JICA直营派遣中长期专家的派遣时间多为1—2年。从独法化引起的业务效率化的观点来看,也在推进减少长期专家,并由短期派遣来代替的方法。即在社会开发专家中“黏着”在现场的专家逐渐减少,反而多次短期逗留的“穿梭型”专家在不断增加。对于需要与项目用地居民建构信赖关系及进行长期调查、合作的社会开发系专家来说,不得不说派遣时间是个大问题。
4.1.2成果主义
独法化的推进,的确强化了项目的“成果主义”。为了了解项目现场的状况而实施的社会调查中,指出了“与对方的协同”的有用性(国际协力机构,2007)。但当偏重成果主义时,对于本公司的评价和今后契约机会受该成果左右的顾问来说,也会出现无法配合对方或居民的情况。
最初,采用社会关怀和居民参与等的研究来开展工作的社会开发系专家的业务很难马上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果(内藤,2006)。今后有必要对契约型社会开发系专家的成果进行探讨。
4.1.3项目的全权契约(www.xing528.com)
此外,还要考察全权契约中将项目集中委托给一个(或者以联营的形式委托给两个)法人的情况。
除了志愿者及政策顾问等个别派遣的专家之外,JICA事业是以团队形式实施的。该团队的社会调查或社会开发专家的定位,将影响项目能够采纳多少社会因素。传统型项目运营方式中,社会开发等软件系专家特派到技术、医疗等工作繁重的专家集团里,经受各种困难的例子并不少见(例如,内藤,2006)。此外,分析约40件评价JICA项目的调查研究(国际协力机构,2005c)的结果,判断社会调查的结果是否有效利用到项目的最大因素是,以项目主管顾问(总负责人)为首的相关人员对社会调查的必要性是否有着明确的共识。根据全权契约,法人以团队形式承担责任的项目运营方式,比过去的方式更容易在团队内获得一致意见。
但是,以团队形式承办契约,并不等于能够获得关系到社会关怀的共识。社会调查系的专家(顾问)常常由资历较浅的人才担任,在团队内的话语权也不是很大。这是由要节省经费以及进行项目设计的JICA职员对软件系专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造成的。另外,开发调查议案“湄公河第二架桥项目”作为实施有效社会关怀的成功案例,副总负责环境社会关怀,如前所述,整个团体19人中5人是环境社会关怀团员。
此外,确保灵活性是全权契约方式的课题之一。全权契约中,JICA在项目开始前进行详细的项目设计,并基于此与顾问公司签订契约。采取法人契约方式的无偿资金合作,开发调查以基础设施的计划、设计,或基本计划的制订等为中心,工程的预测性比过去高。与此相比,这些合作反映了居民参与和对当地地区社会的认识,因此应具有相应的变更计划的灵活性。前述的社会调查进行的评价调查(国际协力机构,2005c)中,指出了社会调查结果反馈时机的重要性。为了不错过该时机,仅在年度末重新评价计划的体制也是存在问题的。
此外,职员应强化项目设计和TOR制订能力。不少曾经参加过开发调查及全权契约方式项目的社会开发系顾问提出,从时间制约来看,TOR的居民调查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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