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效率性和迅速性”的推进及成果主义的引入,大大改变了技术合作项目的“专家”招聘方式。以前是决定实施项目后,JICA向省厅请求委托推荐该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专家,并由省厅负责人选与人才提供。每个专家在派遣期间应实施的业务内容虽有大致的框架,但JICA并未事先决定其具体的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TOR),并且也未对业务成果进行评价。但在独法化,并被赋予实现中期计划中“提升业务质量”的责任后,JICA也担负起与技术合作事业的质量关系密切的专家招聘及业务计划的制订。中期计划中写有“关于专家,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民间人才等广大人才,并致力于专家质量的提升”(国际协力机构,2003a:6)。
于是,为了积极推进人才确保计划,2004年4月JICA内部成立了新的部门——国际协力人才部[12]。在选拔专家时,发布公告并从民间招聘的情况逐渐增多。该“民间”主要指开发顾问。发布公告不仅能增加选拔过程的透明度,JICA还能事先决定TOR,并通过与人才签约,使其承担执行TOR的责任。专家公示议案数实现了飞跃增长,在独法化前的2002年度有67件,(独法化后)2003年度有152件,2004年度有671件,2005年度有1221件(国际协力机构,2006a)。
此外,项目本身也朝着全权委托给法人(主要是顾问公司),并签订业务实施契约的方向推进。和顾问公司签订全权契约是以往在开发调查和无偿资金合作事业中采取的方式,现被应用到技术合作项目中。通过和法人签订契约,一方面明确了为完成项目目标而实施业务的责任体制,另一方面该法人对人事管理及派遣手续等微管理进行了有组织的应对,可以减轻JICA方的管理成本。以该方式实施的项目数也在剧增,从新议案数来看,试图引进的数量在2003年有2件,2004年有22件(其中4件是大学作为实施团体参加的),2005年有56件(国际协力机构,2004d,2005e,2006a)。(www.xing528.com)
随着JICA事业的人才招聘方式及项目实施方式的变化,JICA职员的职责也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变化。为了实施法人契约,职员需要制订详细的TOR。而且,为此需要进行比以往更为详细的项目设计,同时职员也承担管理成果的职责(JICA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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