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的缘起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只允许发明人对自己发明的垄断,作为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事项保存下来,被视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随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09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专利法。
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92年9月第一次修正了专利法,对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不再授予专利权,使得中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标准更加接轨,同时也大大促进了我国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在2000年完成,当时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专利方面有关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因此按照国际公约规定进行了修改,使之满足了“入世”要求。2008年第三次修改了专利法,对我国专利制度做进一步完善。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草案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显著提高了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和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数额;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职务发明创造收益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的热情。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做了相应调整。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专利包括不同的含义。
(1)从法律角度理解,专利是指在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主管部门按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技术专有权利,也就是专利权。
(2)从技术角度理解,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也就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3)从文献角度理解,是指记录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保护发明创造成果权利人的权益;二是以书面的形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专利法中规定的垄断并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是仅仅限于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而且专利制度并不禁止在对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因此,专利制度在赋予发明创造者对其营利性收益垄断权的同时,给予发明创造者的垄断权以时间和地域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对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从而提供了一套平衡发明创造者和公共利益的机制。
2.专利权及其特点
狭义上讲,“专利”指的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产权或财产权,产权的所有者可以使用和处理其财产,别人未经专利权许可,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该项发明创造,否则就侵犯专利权,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
(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一旦过了保护期限,这项发明就将成为社会的公共财物,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3.专利的类型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国家规定不同。在我国专利法中,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专利包括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中,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没有设置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专利合作条约》(PCT)确定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两类。下面,我们按照中国专利法中的分类进行介绍。
(1)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可以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无须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做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专利审查与专利“三性”
依据中国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www.xing528.com)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图2-29所示。
图2-29 专利审查流程图
初审阶段,专利局将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如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等申请文件是否完整;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用。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专利的“三性”,它是对发明专利授权的本质依据。
(1)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标准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新颖性标准,即绝对新颖性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显著的进步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可以起到改善质量、提高产量、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作用;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等。
(3)实用性。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这“三性”进行审查,如果专利不满足这3 个特性当中的任何一个特性,将不会授权。
5.专利保护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专利保护期限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不同类型专利保护期限也不同,具体见表2-2。
表2-2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如果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专利自动失效,即成为共享的社会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专利在保护期限到期之前就已成为失效专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对已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活动。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该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三性”要求;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法定要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等,因而成为失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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