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人民党与军方之间具有密切的历史渊源,行伍出身的共和人民党领导人伊斯梅特在土耳其军中素有极高的威望。相比之下,民主党领导人切拉勒·拜亚尔和阿德南·门德列斯均为文官出身,并无军旅生涯,排斥军人的政治干预。民主党于1950年执政伊始,首先更换包括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在内的军方高层将领,以求消除军事政变的隐患。20世纪50年代后期,阿德南·门德列斯的独裁统治导致军方的强烈不满。1957年12月,9名军官涉嫌反对政府,在伊斯坦布尔遭到逮捕,民主党政府与军方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恶化的征兆。“1959—1960年政府针对反对派所采取的镇压性手段,仅仅是企图遏止要求变革的不断高涨的潮流的绝望挣扎。”[2]
1958年10月,农民党与共和民族党宣布合并。同年11月,自由党与共和人民党宣布合并。1959年1月,共和人民党举行反对派民主论坛,呼吁大国民议会实行两院制、成立宪法法院、承认大学的自治地位、保障新闻自由。1959年4月,包括伊斯梅特和46名议员在内的反对派在乌萨克(Usak)举行政治集会,其间遭到民主党政府的干扰。伊斯梅特在随后从伊兹密尔返回伊斯坦布尔的途中,险遭暗杀。同年5月,共和人民党议员与民主党议员在大国民议会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
1960年4月,民主党控制的大国民议会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政治反对派,共和人民党议员旋即退出议会,以示抗议。随后,伊斯梅特发表演讲,指出土耳其人经历了长期的努力才结束共和人民党的一党独裁,建立多党制的民主体制,如果民主党继续排斥和迫害反对派政党,势必引发新的政治革命。与此同时,在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学生举行示威,反对民主党的独裁专制,民主党政府随后宣布在这两座城市实现军事管制。
杰马尔·古尔赛勒
1960年5月,军方发动政变,接管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的政府机构,解散议会,逮捕包括阿德南·门德列斯在内的民主党官员,宣布成立由38名军官组成的民族团结委员会(National Unity Committee)作为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最高机构,推举前陆军司令杰马尔·古尔赛勒(Cemal Gursel)出任国家元首、内阁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军方政变受到共和人民党支持者的欢迎,许多城市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然而,在安纳托利亚内陆的广大乡村,下层民众对于军方政变和民主党政府垮台的反应相对平淡。
军方将被捕的民主党官员关押在马尔马拉海的一个戒备森严的岛屿,任命9人组成的特别法庭负责审理。1961年9月,特别法庭作出判决,裁定123人无罪释放,判处31人终身监禁,判处418人有期徒刑,前总理阿德南·门德列斯以及前外交部部长祖尔鲁(Zurlu)和前财政部长波拉克坦(Boraktan)被执行死刑,前总统切拉勒·拜亚尔由于年事已高和健康原因而免予执行死刑,1966年获释。判决结果宣布后,许多外国政府首脑和共和人民党领导人伊斯梅特曾经表示希望赦免阿德南·门德列斯、祖尔鲁和波拉克坦的死刑判决,遭到民族团结委员会的拒绝。1990年9月,土耳其政府在伊斯坦布尔为阿德南·门德列斯、祖尔鲁和波拉克坦举行国葬,恢复三人的政治名誉。
军方在政变后发表的声明中宣布:“把这次军队接管政权视为普通的政变是不对的……政府应该保护公民权,应该体现国家、法律、公正、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原则,而公共服务已经变成了受个人野心以及阶级特权影响的物质力量代表……国家已经变成了谋求个人利益和实现个人野心的工具……因此政权失去了与其真正的权力来源的所有精神联系,所以要结束这个政权……这个政权现在实际上已经违背真正国家的基本的核心制度,也违背阿塔图尔克的改革……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现在的状况也是一样。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源于其依法行政的能力。政府及其权力机构不断炮制违反宪法的新的法律,然后将这些法律作为破坏宪法的工具。政府还做出了一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事情……我们的目标在于重建法律秩序……以上就是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些理由,这些理由说明何以必须重新组织和重建我们的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政治权力和合法政府。我们把民族团结委员会安排国家部队和机构接管政府的行动看作为了重建合法统治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在于改变这样一种情况:社会机构实际陷于瘫痪、人民被唆使相互残杀,及其导致的无政府状态。”[3]
1960年5月,在发动政变的次日,军方召集来自伊斯坦布尔大学的5名法学教授在首都安卡拉发表声明,认同军事政变的合法性和法理依据。6月,由发动政变的军官控制的民族团结委员会指定法学教授拟定临时宪法,阐述军事政变和政权更替的法律基础,宣布民主党政府违背宪法。8月,民族团结委员会清洗持不同政见的军官,包括总参谋长拉吉卜·古姆斯帕拉(Ragip Gumuspala)和200余名将军在内的约5 000名军官被解除职务。9月,民族团结委员会宣布取缔民主党。(www.xing528.com)
在民族团结委员会内部,杰马尔·古尔赛勒为首的多数成员持相对温和的政治立场,主张恢复宪政体制、举行大选和还权于民选政府。阿尔帕斯兰·图尔克斯(Alparslan Turkes)上校是1960年军方政变的重要组织者,也是民族团结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之一,代表军方内部的激进政治势力,主张延续军人政权和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举措。1960年11月,民族团结委员会的14名激进派军官成员,包括阿尔帕斯兰·图尔克斯上校,由于涉嫌反对恢复文官政治和试图建立军人独裁而遭到杰马尔·古尔赛勒的清洗。1961年1月,民族团结委员会解除政治活动禁令,允许政党参与选举,进而召开272人组成的制宪会议,邀请除民主党以外的其他政党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与民族团结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制宪会议,讨论由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希迪克·萨米·奥纳尔(Hidik Sami Onar)和安卡拉大学法学教授亚乌兹·阿德南(Yauz Adnan)分别主持拟定的两部新宪法草案,最后确定将亚乌兹·阿德南主持拟定的新宪法草案交由全民公决。1961年7月,土耳其举行新宪法草案的全民公决,635万人支持,支持率为61.7%,393万人反对,反对率为38.3%,另有241万人弃权,新宪法获得通过。
1924年颁布的所谓第一共和国宪法,首次确定共和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强调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原则,赋予公民广泛的法律自由和政治自由,议会构成共和制和民主政治的外在形式。然而,在凯末尔时代,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之间不尽吻合,而是存在明显的差异,政治生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共和人民党的权力垄断。1937年,凯末尔主义的六项原则作为共和人民党的基本纲领被列入宪法。20世纪50年代民主党执政期间,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变化,多党制的政党制度助长着政治舞台的多元化倾向。政治生活的进步,导致修改宪法以适应新的政治环境的客观需要。
1961年颁布的宪法,一方面沿袭1924年宪法的政治框架和凯末尔主义六项原则规定的基本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强调权力的平衡与国家机构的制约原则,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大国民议会而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选举程序不受政府干预,由独立于政府的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监督实施。大国民议会根据政党在大选中获得的选票数量分配议员席位,总统与政党分离的原则成为1961年宪法区别于1924年宪法的显著特征。
根据1961年宪法,作为立法机构的大国民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包括450名议员,议员产生于直接选举,按照各省的选民人数分配名额,任期4年,上院包括选举产生的150名议员和总统任命的15名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其中的1/3,上院有权以2/3的多数票否决下院决议,旨在强化大国民议会内部的权力制约。新宪法规定,总统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7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当选以后,须脱离原有政党和军籍,终止议员资格;总理由大选中获多数票的政党领袖担任,内阁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大国民议会的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大国民议会选举由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实施监督,政府不得干预选举程序。根据新宪法,设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宪法法院,负责裁决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原则,同时确认大学的自主地位、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和社会舆论的自由氛围,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新宪法还规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领导,成员包括武装部队参谋总长为首的军方将领和政府总理以及相关的内阁部长,掌管国家的安全事务。此项规定提供了军方干预政治的法律依据,进而在其后数十年形成了军方特殊的政治影响。
与1924年宪法相比,1961年颁布的新宪法赋予民众更多的政治自由,左翼势力和右翼势力在政治舞台取得平等的地位。此外,1961年宪法规定土地改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诸项内容,承认工人享有结社权和罢工权,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计划,克服民主党执政时期国民经济的混乱状况。“1961年宪法创造了土耳其共和国前所未有、即使在当代世界亦不多见的民主和法律框架,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和促进公民社会的繁荣。”[4]
1960年的军事政变和其后两年间的军人统治,是土耳其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阶段。民主党和阿德南·门德列斯的独裁倾向,无疑是导致军方发动政变的直接原因。军人的干预并未导致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中断和独裁政权的建立,亦未改变战后土耳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方向,而是构成进一步否定凯末尔时代绝对主义传统和一党制政治模式的重要杠杆。军人政权在土耳其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贡献,在于颁布1961年宪法、实行两院制议会和设立宪法法院。1961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大国民议会的改组和宪法法院的设立,标志着土耳其民主化进程的长足发展,政党制度进一步成熟,多党制的政治生活空前繁荣。政党政治的多元化,特别是共和人民党与正义党的分庭抗礼,成为20世纪60年代土耳其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
1960年的军事政变,在土耳其民主化进程中首开军人以强力手段废黜民选政府继而归还国家权力于民众的先河,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军人政治成为此后土耳其政治生活的重要元素和政治舞台的重要角色。1961年宪法可谓此次军事政变最重要的历史遗产,强化了公共权力的分割和制约的法律原则,在国家体制的层面巩固了多党政治和民众参与的政治基础。1961年宪法亦为土耳其提供了“带来一场合法的社会和经济革命的框架”,表达了渴望实现社会公平的民众诉求,而1960年军事政变因此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政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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