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民事权利。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之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支配权体现为权利人对客体的管领,一般不直接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支配权者,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之权利也。所谓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者,即直接取得为权利内容之利益之谓。[14]支配权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第三人只负担消极义务,双方无从发生积极性的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所谓请求权效力减损的问题。当然,作为支配权的物权,则可能因为另外的取得时效制度而使实体权利本身发生变动。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形成权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使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为了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限制形成权的作用,所以设立固定不变的除斥期间限定形成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抗辩权较为复杂,传统民法认为,独立的抗辩,即单纯拒绝给付权,依德国法通说无消灭时效之适用,因为此种抗辩权与请求权无任何关联,如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非独立之抗辩具有时效性,因为此种抗辩只是另外一种请求权的实施,而消灭时效正好在于阻却抗辩权的实施。[15]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抗辩权(催告权、检索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于请求权,于请求权存续之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16]
诉讼时效对请求权的适用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无论发生的原因及请求权内容为何,均可适用诉讼时效。[17]即无论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论是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还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必要费用等,均可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请求权
继承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或遗产恢复请求权,包括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请求权和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18]我国《继承法》第八条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部分债权请求权(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2.部分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是不会因时效而消灭的,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其作用在于保证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因此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否则物权将变为一种空洞的权利。[19]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规则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和瑞士。在德国,消灭时效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其理由在于物权请求权虽然从属于物权支配权,但具有独立性,有请求权的特性,出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的需要,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但依《德国民法典》第902条规定:“(1)因已登记权利而发生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前句的规定不适用于对定期给付的延期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2)对土地登记簿的正确性的异议因之而被登记的权利,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同。”这是为了维护登记公示的效力,避免登记名不副实的现象。[20]瑞士民法采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权能之一,物权不适用时效,物权请求权自当与之相同。否则,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不能行使,但由于诉讼时效与物权的取得时效之间尚有一段时间差,则在此时间差内原物权人有所有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回复,占有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却可以诉讼时效抗辩保有占有物,出现权利名实分离、法律关系混乱的尴尬场面。此外,名实分离的另一大弊端是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因为不动产的税费在法律上是由其所有人承担的,权利人负担税费却不能享有实益,实际占有人享有不动产利益而不负担税费,这种制度设计严重违背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21]因此,在已有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物权关系不如规定单纯由取得时效调整,而不受消灭时效限制,则权利的丧失取得趋于一致,又能起到时效制度稳定社会关系、促进权利行使的功能。
在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一,肯定说。此种观点认为,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秩序的安定,并禁止“睡眠于权利之上之人”滥用权利以招致举证的困难,如果物权请求权不能脱离基本物权而适用消灭时效,等于承认物权人并不负依诚实信用的观念而妥善行使物权及物权请求权的义务,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的后果,也不符合时效制度的精神。其二,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所有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仅能因占有人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不宜再适用消灭时效之规定”。其三,折中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当区分是否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分别认定。由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时效而消灭。但是,由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与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应罹于消灭时效。另一派认为,物权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是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此外,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用于诉讼时效。[22]
3.部分基于人身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基于纯身份关系而生的请求权(如同居请求权、亲子认领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以及以维护人格利益完整性为内容的请求权(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等),不适用消灭时效。基于非纯身份关系而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给付请求权)以及因人格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财产权性质,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赔礼道歉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以下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其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其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其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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