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及其长短的不同,可以对诉讼时效作如下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基本法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所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如果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否则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短于两年的诉讼时效。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除《民法通则》之外,一些单行法中也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长于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对于20年期间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除最长诉讼时效说外,还存在除斥期间说[12]及权利最长保护期说[13]。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其二,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固定性,不适用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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