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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民事责任竞合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等。这一制度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其原则上是承认责任竞合的。若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可分为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民事责任竞合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等。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有关责任竞合的解决途径,国际上存在三种较有影响的理论:一是法条竞合说,二是请求权竞合说,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所谓法条竞合说,最初由大陆法系的刑法学家提出,但其理论对民法竞合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学者引用到民法领域。该理论认为,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当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侵权和违约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受害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有侵权上的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竞合说,是指竞合的两种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这一学说在德国、日本通行。请求权竞合说对保护债权人十分有利,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权是这一学说的最大贡献,在这方面较法条竞合说更为合理。但这一学说在强调了对债权人保护的同时,又忽视了债务人的利益,不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方面,根据这一学说,债权人可以将违约之债让与他人,自己保留侵权之债,这势必造成债权人和受让人各自起诉,使债务人面临双重诉讼、承担双重责任,这对债务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且,法院基于一个事实对一项请求权作出判决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另一项请求权另行判决,也容易引起诉讼上的混乱。另一方面,如法律有特别减轻债务人责任的规定或合同有特别减轻债务人责任的约定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两种请求权作出选择,那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冲突,这一制度便无存在的必要。

所谓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是由德国学者在批判其原有的请求权竞合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此理论认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和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从本质上讲,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其法律基础有两个: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因请求权的两个基础各不相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因此,假如某项请求权基于一项法律基础不成立,则不能因此排除另一项法律基础成立的可能性。但这并非绝对:其一,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为法律所要求注意程度较低而不能成立时,侵权行为亦不能成立,否则此项法律规定将失去意义。其二,合同约定的责任限制,原则上对所有可能之请求权都适用。其三,尽管一个请求权是依两个法律基础成立的,但是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诉讼时效。这一时效原则上为合同上的诉讼时效。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一步说,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照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别约定时,应优先适用之。这样,既不与立法目的相违,又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从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上并未完全采纳上述三种学说,而是根据各自的立法体制,吸收了上述三种学说的合理成分。具体来说,有三种制度:

第一,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只有在无合同关系存在时才得产生。而且两种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符合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标准是看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的存在。

第二,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同时产生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可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之一的实现而消灭。

第三,有限制地选择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其原则上是承认责任竞合的。英国法院的一项判例指出:“我们法律中最基本的观点是,根据原告的选择,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成为合同之诉的诉因,也可以作为侵权之诉的诉因。尽管这两种诉讼形式所带来的后果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但如果认为这两种赔偿责任必然相互排斥则是错误的。”但是英美法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毕竟不同于德国法。其根本区别在于,英美侵权行为法认为,责任竞合制度主要是解决诉讼问题而非实体的问题。受害人可以享有双重请求权并有权选择,但行使这种选择权并非是自由的,而应有一些必要的、严格的适用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形态

特定的合同主体不仅应遵守约定义务,也应遵守法定义务。若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几类合同加以说明:

第一,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赠与合同。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五,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以上常见的五种合同外,一些劳务性合同、雇佣合同、服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为特殊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违反义务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因此,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第四,诉讼时效不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因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但也有例外。

第五,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免除。

第六,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仅以财产损失为限,且适用可预见规则限定赔偿范围。

第七,第三人责任不同。“对自己行为负责”决定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诉讼管辖不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法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基于违约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何种关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些法国和德国的学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辅助性,即不当得利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不得依其他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始能行使。学者崔建远认为,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两种制度并无互相排斥的性质,恰恰相反,有时需要两种制度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共同调整。

(三)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的产生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双方事先有法律关系存在,但也不排斥当事人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形。故当事人有缔约而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责任竞合。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依诚信原则所生的保护义务,致相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未尽保密义务将知悉的秘密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等,都可能存在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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