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竞合即并存之意,既可以在同一个法律部门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又可以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在民法内部存在三种竞合:第一种是权利竞合。该竞合是由于某一法律事实产生多种权利,且多种权利相互冲突,从这个角度讲是权利竞合。第二种是义务竞合。一个不法行为却有数个条文可以适用,但仅能适用一个法律规范的竞合,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责任竞合。第三种是请求权竞合。对同一法律事实,当事人有多种请求权并存。
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多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并存且多种民事责任相互冲突,在适用时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竞合现象。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
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只有一个法律事实,或者说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不同的法律规范,或者说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种法律关系。如果是多个法律事实(行为)分别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分别承担责任,则不属于责任竞合。(www.xing528.com)
第二,同一法律事实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竞合,一方面,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如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规定这一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第三,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包容,也不能同时并存,行为人最终只能就其所实施的一个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若数个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比如,适用违约金已可以足额弥补损失赔偿额的,以及返还原物不足以弥补损失仍可要求赔偿的,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数个民事责任的相互排斥的性质将民事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区别开来。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如在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不符的情况下,行为人除应承担调换、退货或是重作、修理的责任,还应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当然,如果不同的责任形式之间相互排斥、不能并存,比如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后,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是应使行为人以替代的实物返还财产,还是以金钱折价赔偿,这两种责任是相互排斥的;又比如定金和违约金都约定的情况下,是让违约方偿付定金还是违约金,这两种责任也是相互排斥的。在此情况下,虽按责任竞合处理,但这是同一法律规范内部的责任竞合。
第四,权利人只能适用一种责任。虽然民事责任竞合中权利人享有多种(请求)权利,但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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