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据此,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上10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据此,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上11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下面叙述《民法典》中的11种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正在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通常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扩大而适用。当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都可适用该种责任形式。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权利人因受到不法妨碍而不能正常行使权利时,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排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予以排除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不以是否已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妨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时,权利人就有权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的保护。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当存在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人员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不以损害发生为要件,只要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即存在发生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消除危险。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可能由于他人的行为而带来危险和损害的情形。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当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且有返还可能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的场合。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权利人的财产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而有复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修复,以恢复到财产未受损坏或未改变形状时的原有状态的民事责任形式。构成该种责任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权利人的财产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的事实。其二,须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的财产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即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的财产能够修复。其三,须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的财产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即对被不法损坏或被改变形状的财产的修复从经济上看具有更大的效益。
(六)修理、重作、更换(www.xing528.com)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当债务人因履行合同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予以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如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履行,其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的强制性。
(八)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又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弥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场合,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场合。因此,它既是侵权责任形式,又是违约责任形式。
(九)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场合,属于违约责任的特有形式。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主要适用于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而承担的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对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公开检讨、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作自我批评、请求谅解的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它不同于基于礼仪道德而进行的一般的赔礼道歉,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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