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代理。狭义代理权是除表见代理外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第一,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未基于授权行为取得委托代理权或者未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法定代理权,但行为人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则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或理由。
第二,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是有效的。
第四,相对人为善意。
(三)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的权利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本人向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进行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是形成权,目的是要确认无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追认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追认是本人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本人的意志;其二,追认为单方法律行为,既可向代理人表示,也可向相对人表示;其三,追认具有溯及力,无权代理一经追认,即视为代理人自始有代理权,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其四,追认权行使有时间要求,在相对人行使催告后,追认表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若相对人先行使撤销权,本人即丧失追认权。(www.xing528.com)
拒绝权,是指本人作出的拒绝追认的单方意思表示。拒绝的表示既可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向相对人为之。拒绝权也是形成权。但因本人行使拒绝权而发生的效果与追认权相反。
若第三人向本人发出追认催告,本人没有作出表示或沉默,其不作为或沉默的效力如何?《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则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或者视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转化为确定无效。
因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因相对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即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恶意相对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在本人追认前,相对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本人在特定期间内是否追认代理权的权利。催告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应于本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前行使,因本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将使无权代理确定发生有权或无权代理的效果;其二,相对人一经催告,此前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均归于无效,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其三,催告权的行使应附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本人追认或拒绝之前,撤销自己对无权代理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赋予相对人撤销权,但规定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而恶意第三人没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是指在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撤销权的行使只能在本人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之前行使。其二,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恶意第三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滥用代理权的规定。其三,撤销权的行使要以通知形式作出,该通知既可向本人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撤销权是形成权,无须无权代理人或本人的意思表示。
(四)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中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中的民事责任因本人、相对人是否行使追认、拒绝权或催告、撤销权而有差异。
第一,本人的民事责任。若本人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即为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若本人行使拒绝权或者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既可以是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履行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
第四,本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本人和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在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法律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迅捷,使此种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根据在于,因委托书授权不明,无法判断代理行为是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之外时,视为在授权范围之内。《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授权行为的性质为单方行为,委托书授权不明,属授权人的过失,代理人本不应负责。因此,上述规定对代理人过于苛刻,其正当性值得怀疑。[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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