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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概念及特征-民法总则原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效力问题,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该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概念及特征-民法总则原理

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以其代理权之有无为标准,可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两种。无权代理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而为法律行为。其要件有三:一是须为法律行为,二是须以本人名义,三是须欠缺代理权。代理权的欠缺,其情形有四:一是未经授予代理权,二是授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三是逾越代理权的范围,四是代理权消灭。[32]

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者,具备代理行为其他成立要件,仅仅缺代理权之代理也。无权代理通常可分为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两种。[33]

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指缺乏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具体包括根本无代理权、有代理权但逾越代理权范围、有代理权但逾越代理权期限三种情形。在自然人领域,无权代理只发生在意定代理情形,法定代理由法律授予了代理人一种不受具体限制的地位,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只可能发生滥用代理的情形。在法人领域则非常复杂。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德国采取代表说,所以其是法定代理关系。但学理解释可以存在因法令限制和目的事业对机关代理权的限制问题,虽然尽量作从宽解释,以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利益。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采取一体说,在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对外排除了代理的可能,当然法人机关基于法人对外执行的地位,可以授予他人代理法人活动,此时可能出现有权无权代理问题。[34]

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35]

综上,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无权代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其一,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其三,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对无权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作了规定。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的效力问题,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够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本人对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者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该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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