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权的范围由被代理人决定,不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能随意扩大或限缩代理权的范围。
第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的信任性,代理人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被代理人利益为根本要旨。
第三,遵守诚信原则。代理人应当诚信行使代理权,以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二)滥用代理权的情形(www.xing528.com)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关系的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二,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基于禁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通常属于无权代理,但“符合法律规定或惯例、或经双方许可或追认的双方代理,应为有效”[30]。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三,恶意代理[31]。恶意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以实现本人最大利益为宗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的代理,自应受否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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