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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含义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效力是有效或是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状态取决于特定第三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只是其生效要件尚不完全具备。

民法总则原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含义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效力是有效或是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状态取决于特定第三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或者无效取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行为对该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特定第三人的行为,如果特定第三人同意(或者追认),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特定第三人不同意(或者不追认),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学者将需要获得第三人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该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第三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或不同意(或者不追认)。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只是其生效要件尚不完全具备。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成立,但该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因行为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因缺乏处分权或代理权,或者因欠缺债权人的同意等原因,而尚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www.xing528.com)

第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处于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的状态,也就是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中。

第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特定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事实)。能够确定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另一类是事件。从行为角度来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对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从事的有关法律行为的事后承认。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在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法律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在订立法律行为时出于善意,对对方无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的事实处于不知或不应知的状态,那么他在法律行为订立以后,依法享有撤销该法律行为的权利。一旦其行使撤销权,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6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取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意思表示),而取决于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特定第三人的行为(意思表示)。该特定第三人可以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同意或者追认,也可以予以拒绝。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特定第三人同意或者追认后,其效力确定的溯及自该行为成立时有效;或者经特定第三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的溯及自该行为成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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