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www.xing528.com)
有学者指出,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量,民事立法无须从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手段的角度出发列举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类型,仅需概括地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即可。至于类型化民事主体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手段,可以交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完成。[61]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无效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类: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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