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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意义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国家干预还表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法律行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由于无效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第六,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意义

学界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无效之法律行为者,法律上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上之效力、业已确定之法律行为也。[56]有学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行为。例如,无效合同、无效遗嘱等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57]还有学者提出,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8]

关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特点,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特点包括如下方面:其一,无效专指不发生法律行为上之效力而言,至于发生其他之效果与否,则非所问。其二,无效系确定不生效力。此可知无效之行为与效力未定之行为不同,效力未定之行为,乃发生效力与否尚属未定并非于行为当时即确定不生效力。其三,无效系法律上当然不生效力。法律上当然云者,即在当事人方面、法院方面,均无须为何种之行为,即属无效之谓也。即此可知无效行为与得撤销行为之不同,盖得撤销之行为,必须撤销权人之撤销,始丧失其效力。其四,无效以绝对不生效力为原则。无效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论何人均得主张之,且对于无论何人亦得主张之。然此仅属原则,亦有对于特定之人,不得以无效相对抗者。前者谓之绝对无效,后者谓之相对无效。[59]

也有学者将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概括为:其一,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指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法律行为。其二,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便应主动地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国家干预还表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法律行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其三,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民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民事行为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法律行为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不知该民事行为的内容违法(如不知法律行为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该无效民事行为。其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由于无效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民事行为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60]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当然和绝对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法定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其无效的原因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原因。(www.xing528.com)

第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它只是不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发生其他民事法律后果。

第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应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在具有无效原因的情况下,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无效性予以确认,才能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后,自该行为成立之时起无效,其无效的效力溯及该行为成立之时。

第六,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在其成立之时即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则该种行为此后不得再转化成有效行为,即便当事人一致同意也是如此。这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可以转化为有效行为。

第七,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当然)无效。由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该行为的无效是理所当然的,其行为的无效状态和结果具有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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