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机关不得撤销。”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其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一方欺诈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使他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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