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曾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在学说中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形成和生效过程,在实践中则多以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要件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简化传统民法规则烦琐性的积极精神,但却在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中留下了一系列的缺口。因此,我国学者提出了各种理由,以明确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37]
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七大理由:其一,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是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有意思的行为作出评价或干预。其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能加以判断。但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判断,则应当考虑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等问题,也就是说,在生效要件中,要掺杂对交易安全等的价值评价。其三,从逻辑体系来看,如果区分成立和生效,则将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其四,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使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够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以确立,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五,在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订立过程的完成。法律行为成立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前提,法律行为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的问题。第六,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法律行为解释制度乃弥补法律行为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法律行为效力的不足。第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无效法律行为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8](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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