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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行为的效力及动机错误——民法总则原理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虚假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动机发生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即相对人明知欺诈行为会使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使其陷于错误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四,表意人因陷于错误而作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35]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类。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亦称意思表示欠缺,是指表意人的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亦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单独的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的情形。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36]

构成虚假表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且表意人对表示与真意不符是明知;其二,该意思表示与真意不一致,且表意人不期望其发生效力。

关于虚假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则不发生效力。

2.伪装表示

伪装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作出的虚伪的意思表示,其并不期望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伪装表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与行为人相互通谋作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与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性;其二,表示与真意不相符合,且表意人与行为人明知表示与真意不符,仍作出意思表示。

关于伪装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了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真意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构成隐藏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且表意人对其虚假意思表示是明知的;其二,表意人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由于对表示内容或表示事项认识错误而导致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构成错误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的真意与表示不一致;其二,表意人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三,表意人并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其四,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关于错误的效力,因错误的种类不同而又有别:

第一,动机错误。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动机发生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第二,内容错误。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内容发生错误,称为内容错误,如误将单价1000元写成100元。对于内容错误,如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表意人可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第三,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领人可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5.误传

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情形。

构成误传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生了错误;其二,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无意识错误引起的。

关于误传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但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以不超过相对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时所受利益为限。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因他人的不当干涉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欺诈

欺诈,是指相对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而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相对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欺诈行为会使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使其陷于错误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二,相对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主要包括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其三,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即相对人实施欺诈行为与表意人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表意人因陷于错误而作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欺诈的效力是可撤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针对第三人实施欺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相对人于民事法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于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

2.胁迫

胁迫,是指相对人以将来的不法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表意人陷于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胁迫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胁迫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而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二,相对人为了使表意人陷于恐惧而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对表意人不当地预告将来的不法损害,二是对表意人以现实直接施加损害加以威胁。其三,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胁迫而产生了恐惧。其四,表意人基于其恐惧心理而作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即胁迫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胁迫的效力是可撤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成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法律行为。制定《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时,立法者将德国民法上的“暴利行为”分解为“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制度分别规范,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难以区分”(它们是同卵双胞胎)。《民法总则》改变了此前的做法,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之中,并统一其构成要件。

构成显失公平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其二,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其三,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主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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