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总则原理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总则原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界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不同观点。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三项要素构成。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表示行为除当事人间有特别约定外,应按照社会上一般表达方式或者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习惯上的表达方式为之,否则难以推断其内心的目的意思,不发生表示行为的效力。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总则原理

学界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不同观点。“五要素说”主张将意思表示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五要素;“二要素说”主张将意思表示分为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两要素;“三要素说”主张将意思表示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三要素。意思表示由哪些要素构成,其既非事实判断问题,又非价值判断问题,而是一个如何用民法的概念去解释、表述、描述、想象生活世界的解释选择问题。这属于民法法律技术的组成部分。上述不同观点无真假、对错之分,但以三要素为妥。因为五要素过于烦琐,而二要素失之简略。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三项要素构成。[31]

(一)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

(二)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内心希望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因此,效果意思包括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和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所谓内心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意,是行为人内心的一种意思。如买受人期望获得财产所有权,出卖人期望获得价金。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否则不在法律规范之列。如邀请好友晚餐、举办学术研讨会,虽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也应遵守,但不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也就是从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被表意对象所推断出来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原则上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而不是指内心的效果意思。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能判明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应以行为人的内在的效果意思为其意思。(www.xing528.com)

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先有目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意思,但效果意思与目的意思不能互相代替。

(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为行为人所了解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在内心有追求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种内心的意思仅停留在内在化的阶段,则外人无从得知。因此,作为意思表示的重要表现,行为人的内心真意须借助于某种能为外人了解和认识的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表示行为。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的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表示行为除当事人间有特别约定外,应按照社会上一般表达方式或者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习惯上的表达方式为之,否则难以推断其内心的目的意思,不发生表示行为的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