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较为复杂,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人数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或单独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承认等。单方法律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无须他方同意,仅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其典型形式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同一方向的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多方行为同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行为的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互相对立的地位,无一致的共同利益关系,为典型的个人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多方行为的多方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并非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是处于平行的地位,他们的方向是共同的、一致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多方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可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从理论上讲,一方对他方为给付,他方亦对另一方为给付,则为有偿行为。如果仅一方为给付,他方不对待为给付,则不能称为有偿行为,如赠与行为。在早期法律中,一方所为的给付应与另一方所为的对待给付在价值上对等。在现代民法中,法律强调对价而不再强调等价,但依据公平原则,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有偿行为中的双方对待给付应大体对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交付标的物,可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还不能成立,还须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赠与行为、借用行为、民间借贷行为以及自然人之间的保管行为等。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依照一定的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实施的法律行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实施法律行为,如婚姻、遗嘱、票据行为等。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古代社会,大多数契约均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因此,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现代民法原则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由于从法律行为依赖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因此它也被称为“附属法律行为”。
(六)独立的法律行为与辅助的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自身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其分为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辅助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本人对无权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同意行为,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追认、同意行为,以及有处分权的人对无权处分人所作处分行为的追认、同意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追问、同意行为,为辅助行为,有的又称补助行为。
(七)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发生效果的内容,可将其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财产行为包括三种,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内容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身份行为分为两种,即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可将其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又称为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无因行为分为两种,即相对的无因行为和绝对的无因行为。在无因行为中,得依当事人的意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相对的无因行为;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绝对的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对有因行为而言,如果原因欠缺或发生错误,则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受到影响。一般而言,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因行为。故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
(九)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发生于行为人生前还是生后,可将其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指当事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大部分的法律行为是生前行为,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赠与财产的行为等。
死因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如捐助行为、赠与及悬赏广告等;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买卖、承揽及租赁等。
处分行为,是指以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失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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