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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及财产责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承包经营户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及财产责任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是:

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副业,就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产生并从事经营的,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合同的一方是承包经营户,另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就根据合同取得了对集体财产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规定了承包的生产项目、交付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承包日期、上缴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承包户有使用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权利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主要权利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从事农、副业生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属于经营性非法人组织。其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如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的合同以及出售各种农产品的合同等。对于违反承包合同或侵犯其经济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

【注释】

[1]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6.

[2]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15-316.

[3]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01.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5.

[5]张新宝,汪榆淼.《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比较法研究,2018(3):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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