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在列举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后,以“等”结尾,显然,这是作为一个兜底性规定,将其他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中来。笔者认为,此处的“等”包括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我国学者间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取得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资格。对此,说明如下:
第一,业主委员会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分别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业主委员会目前无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并不独立拥有任何财产,因而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类型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但是也有一些类型的企业,法律仅规定其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法律允许这些企业以非法人组织的形态存在。目前,可以体现为非法人组织形态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和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法》第二条)。
(三)其他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在企业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类型的组织,它们需要经登记成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必须取得法人资格。这些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当纳入“等”的范围,成为非法人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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