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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与退伙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原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三种形式。但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入伙与退伙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原理】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后即取得合伙人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无特别约定,那么,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三种形式。

1.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照约定或单方面自愿退出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出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又称除名,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法律后果

无论何种原因的退伙,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二,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包括设立合伙企业时的个人出资部分和退伙前合伙企业的收益。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企业发生退伙时,应当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合伙人变更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如合伙企业只有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个退伙后,合伙企业随之终止。

(四)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是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是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是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是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15日内仍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其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其三,清缴所欠税款;其四,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其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其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约定比例分配或平均分配。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至此,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从法律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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