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损益的分配
合伙利润的分配、亏损的分担,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法定。有合伙协议的按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即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合伙人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
1.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责任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部分,即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拒绝。(www.xing528.com)
2.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虽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但其依法也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偿还合伙债务首先应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各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但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如果合伙人既要依法对到期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对到期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对此该如何处理呢?英美法国家多数采取了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换句话说,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我国多数学者赞成这种观点。
一般而言,用与合伙经营有关的财产优先偿还合伙债务,而用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合伙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该债权人也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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