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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原则及影响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若提出了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对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执行原则及影响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指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三种情况:

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当然执行人。对于与合伙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来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组织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组织不得以该合伙事务未对该合伙人特别授权而否认其效力。

第二,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要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一般不可能由各个合伙人分别执行。通常由各合伙人推荐能力强、威信高的合伙人为负责人,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确定。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应由合伙组织承担。

第三,几个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组织可以约定某几个合伙人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也可以约定某些合伙事务由某几个合伙人为执行人。如果有此约定,该几个合伙人的行为就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组织发生效力。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主要有:执行合伙事务,如果约定报酬的,有权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合伙组织偿还;因执行合伙事务而受到不归责于自己的损害,有权请求合伙组织予以赔偿。(www.xing528.com)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有:其一,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及时向合伙组织汇报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对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他所取得的权利应及时交付或转移给合伙组织。合伙事务执行人怠于履行其合伙事务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害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不得与合伙签订合同,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的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注意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为同一注意;否则,给合伙共同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竞业禁止义务。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业,因为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经营秘密,他们最了解合伙的内部情况,容易以自己的有利地位损害合伙的利益,所以由此而取得的盈利应归于合伙。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

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若提出了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

合伙事务的撤销,是指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决定撤销该委托。一旦形成撤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等合伙事务,依法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外,合伙人还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事项,但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对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伙企业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则合伙企业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而否认转让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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