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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成立的条件-民法总则原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成立的条件-民法总则原理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要件

第一,须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如国家公务员。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是调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营业范围、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出资方式和数额以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以一定的财产作为经营活动的基础,因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对于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除外。(www.xing528.com)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必要的经营性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其以合伙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商誉载体。合伙企业通过名称将自己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必要的经营性场所是开展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经营性场所可以通过合伙人出资取得,也可以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取得。

(二)形式要件

合伙企业成立须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齐全,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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